中国信达(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对贝因美集团及其实控人追索权的处置公告

一、追索权基本情况

本次处置的标的资产为,依据已签署的【NBXD-GPSGHZ-001】《股票收购合作协议》、【NBXD-2023BYM-02】《差额补足协议》、【NBXD-2023BYM-03、NBXD-2023BYM-04】《股票质押协议》(以下简称“交易文件”),中国信达(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境内全资子公司宁波信达华建投资有限公司享有的对贝因美集团有限公司、谢宏先生、袁芳女士差补义务追索权。追索权包括¥114,553,553.2元本金及其固定收益,贝因美集团有限公司提供36,210,971股贝因美股份流通股质押为上述差补义务进行担保。

二、公告有效期

7天(工作日)

三、受理征询及异议有效期

7天(工作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义请与中国信达(香港)控股有限公司联系。

四、交易对象资格和交易条件

1. 本资产的交易对象须为在中国境内外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提供相关资质及证明文件。

2. 交易对象不得为:

(1)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

(2)参与标的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拍卖机构、咨询机构、投行等中介机构所属人员;

(3)与参与标的资产处置工作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有直系亲属、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4)标的资产所涉及的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近亲属;

(5)标的资产所涉及的债务企业,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

(6)标的资产所涉及的债务企业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及其直系亲属、近亲属;

(7)上述第(1)至(6)项下任一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

(8)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

(9)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

(10)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受让拍卖标的的主体,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程先生

联系电话:0571-87137187

电子邮箱: chengmuge@cindahk .com

通讯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300号中国人寿大厦1幢1201

六、对排斥、阻挠征询异议的举报方式

邮件:wangfei@cindahk.com

七、其他

项目转让所产生的律师费、手续费、税费等,由买家承担。


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实际应以相关法律文书或项目资产资料的为准。本公告不构成任何要约或承诺。欢迎投资者致电或来函洽谈购买等事宜。



中国信达(香港)控股有限公司

2025年2月7日